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实习记者 毛建宇
“妻子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如何确定”、“小股东是否获悉内幕信息”……这些问题的答案关系着新日恒力(600165,股吧)(原宁夏恒力)董事长肖家守等人的处罚结果。
应宁夏恒力内幕交易案当事人的要求,证监会日前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在听证会现场,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就上述关键点进行了申辩,而证监会调查人员以缜密调查的事实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将申辩意见逐一进行反驳,最终作出了符合事实的公正判决。肖家守、肖传健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朱莉丽、周晓丹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停牌之前 收购方家属“潜伏”
2009年7月,时任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家守知晓宁夏恒力需要重组。7月15日,肖家守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为宁夏恒力的第一大股东)管理层以及宁夏恒力总经理高某会谈,表达了愿意参与宁夏恒力重组的意愿。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双方就重组方案通过电邮进行了多次沟通。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此后,宁夏电投、宁夏恒力和宁夏国资委基本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相关工作由高某具体实施。2010年8月9日、10日,宁夏恒力与新日投资在前期已沟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的重组方案。2010年9月1日,宁夏恒力股票停牌。2010年9月2日,宁夏恒力公告称“本公司拟进行重大重组”,即日起至27日连续停牌。2010年9月28日,宁夏恒力复牌,公告披露拟以7.02元/股向新日投资定向增发8,000万股,该次增发结束后新日投资将持股29.2%,成为第一大股东。2011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无条件通过宁夏恒力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0年5月初,肖家守妻子朱莉丽从肖家守处得知新日投资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5月20日至8月25日累计买入宁夏恒力股票362,700股,买入金额2,690,116元,卖出362,700股,卖出金额2,844,197元,实际获利134,773.84元。2010年10月25日,朱莉丽将上述盈利汇回宁夏恒力。
肖传健时任上海亿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新日投资发起人股东之一。2009年6月15日,他的妻子周晓丹在银河证券上海漕宝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010年8月26日,陈某在银河证券上海漕宝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由周晓丹操作,陈某是周晓丹所经营企业的员工。2010年8月26日、27日,周晓丹账户累计买入315,400股,买入金额2,482,556元;10月19日、25日,共卖出315,400股,卖出金额2,849,790元,实际获利343,054.94元。2010年8月27日,陈某玲账户买入577,600股,买入金额4,604,058元;9月29日至10月11日,共卖出577,600股,卖出金额5,057,871元,实际获利410,106.91元。
争辩之一:
配偶是否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肖家守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申辩朱莉丽应被推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而肖家守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肖家守代理人认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应被推定为当然知情内幕信息,因为配偶之间即使不主动泄露信息,配偶仍可根据正常生活途径了解。
此外,肖家守表示,其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朱莉丽传递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股票不存在合理性,由于肖家守投入大量资金(约5.6亿元)参与宁夏恒力重组收购,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会提高投资成本,而朱莉丽投入股票交易数额较小(共2,690,116元),实际获利较小(共134,773.84元)。两相比较,肖家守传递内幕信息的行为从其利益角度不具有合理性,且有重大法律风险。
肖家守还称其努力消除朱莉丽买卖股票行为的后果,于8月24日告知配偶朱莉丽卖掉宁夏恒力股票,还要求朱莉丽将获利汇给宁夏恒力,朱莉丽8月25日将宁夏恒力股票全部抛售,并于10月21日将获利全部汇给宁夏恒力。因此辩请对肖家守不予以处罚。
关于朱莉丽是否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问题,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即是当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综合考虑配偶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的身份和作用等因素来进行判断。本案中朱莉丽既不是重组收购所涉及公司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又未承担与重组收购相关的工作,因此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并利用相关信息买卖了股票。肖家守传递相关信息给朱莉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同时,关于肖家守是否明示或暗示传递内幕信息并建议朱莉丽买卖股票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从肖家守作为重组方董事长,投资5.62亿元重组宁夏恒力,以及朱莉丽交易的数额和行为特征来看,肖家守不存在故意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与朱莉丽合谋进行内幕交易的经济动机,调查中也未发现其故意让妻子实施内幕交易的证据。事后在8月24日的关键时点让妻子终止交易宁夏恒力股票,表明肖家守无泄露的主观故意。但是从其身份、职责来看,肖家守应当注意到重大重组对证券投资者有重大影响,在法律上负有高度谨慎的保密义务。但他未尽到保密义务,在重组过程中不谨慎以致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给配偶朱莉丽,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关于在肖家守要求下,朱莉丽在公告前全部卖出股票行为以及将所获利益上交上市公司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朱莉丽全部卖出股票的行为表明,肖家守有消除内幕交易后果的主观意愿,但证监会在对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已经考虑了这一情节。
争辩之二:
内幕信息敏感期如何确定
肖家守认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未泄露内幕信息,他认为信息敏感期应为2010年8月初至宁夏恒力公告停牌之日。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肖家守关于内幕信息形成于2010年8月初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他表示,根据松江钢材城总经理王某的证言,肖家守一直没有停止宁夏恒力重组的工作,4月到8月期间,肖家守多次赴银川,与国资委、宁夏电投领导沟通,积极促成重组成功,这与肖家守提供的飞往银川的航班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根据宁夏恒力董事会秘书赵某、王某邮件记录,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资与高某多次沟通、修改重组的一揽子方案,基本内容于2010年1月份确定,与最后宁夏恒力提交给国资委和公开披露的方案一致。2010年4月至8月肖家守本人经常往返于上海和银川。
朱莉丽本人在调查笔录中称,2010年5月初,肖家守告知其基本上新日投资在竞争中会胜出,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她才开始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另外,根据宁夏恒力提供的重组方案和高某等人的证言,收购宁夏电投钢铁公司是重组宁夏恒力的一揽子计划,肖家守也一直在积极处理收购电投钢铁事宜。肖家守本人在调查中也承认,为保证新日投资收购成功。2010年4、5月份,应宁夏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肖家守还协助宁夏钢铁整合电投钢铁,7月份又协调上海必欣公司收购了电投钢铁。国务院文件的出台、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及肖家守本人的行程信息能够相互印证,2010年5月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事宜已基本确定,并且肖家守本人也知道这个消息。
争辩之三:
小股东是否获悉内幕信息
新日投资发起股东之一肖传健在听证会上申辩他只是新日投资的小股东,根本不知晓宁夏恒力重组之事,他还否认其所在股东小组组长杨某组织过股东成员开会,同时提出其没有从股东小组处听说重组的相关信息,也未向配偶周晓丹提起过。肖传健辩请对其与周晓丹不予处罚。
证监会相关人员以调查事实证明肖传健的说法不成立,该负责人表示,肖传健、郑某、刘某、许某、杨某等人属于新日投资的同一股东小组,根据杨某和郑某、许某在调查中的陈述,杨某是该股东小组的组长,杨某会及时把有关新日投资一些项目的情况及他的看法和意见告知股东小组的各位股东。与此同时,杨某在调查中承认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一事,他表示,其任新日投资董事,参加过3次董事会,2010年7、8月份左右,新日投资跟他们股东提过要收购宁夏恒力股权。2010年8、9月份,肖家守秘书还通知其参加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项目的董事会会议。肖家守秘书曾某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重大事项决策都是由肖家守与各董事进行电话沟通。因此,杨某关于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陈述具有客观依据。
肖传健否认向周晓丹提起收购事宜的辩解也不成立,该负责人表示,肖传健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成立时,肖家守就介绍了他在宁夏有投资项目,2010年8月初,肖传健从股东小组得知了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并告诉了周晓丹,所以周晓丹也就买了宁夏恒力股票。同时,周晓丹股票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更表明其确实知悉内幕信息。
经过立案调查、审理、举行听证会后,证监会认为当事人肖家守及其代理人、朱莉丽、肖传健以及周晓丹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他们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时任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家守、新日投资发起股东之一肖传健、肖家守妻子朱莉丽、肖传健妻子周晓丹四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规定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肖家守处以150,000元罚款;没收朱莉丽违法所得134,773.84元,并处以150,000元罚款;对肖传健处以30,000元罚款;没收周晓丹违法所得753,161.85元,并处以753,161.8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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