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8月2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江苏飞力达(300240)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飞力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某项三方采购业务于2018年6月发生异常,且警方于7月对该事项立案,但公司未及时将该代理采购业务的相关存货等科目账面余额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三季报及2018年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飞力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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