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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大智慧实控人被刑拘,信披违规也将被判刑?他们也曾因此获罪

  导读:虽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国内资本市场最终定罪者罕有其者,但大智慧(601519)实控人张长虹也并非首例。在此之前,华锐风电(601558)、江苏琼花(现已更名“鸿达兴业(002002)”)、博元投资等三家上市企业的董事长都曾因该罪获刑而身陷囹圄。

  本文由叩叩财讯(ID:koukounews)独家原创首发

  作者:赵擎@北京

  编辑:翟睿@北京

  虽然资本市场的监管层一再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以身试法触及信披违规的上市企业并不少见。

  在大众印象中,信披违规的处罚似乎并不严厉,轻则警示函一张,重则也就行政处罚外加几十万元罚款,这较低的违法成本,不仅使得违规案件层出,而操纵信披甚至还成为了诸多上市企业资本运作的一剂良药。

  数据显示,2018年仅上交所处理涉及信披违规上市公司便多达89家,462名董监高收到处理。而证监会2018年全年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达56起。

  虽然数量惊人,但因信披违规而遭遇到刑拘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却凤毛麟角。

  4月26日晚间,大智慧的一份公告如深潭投石,激起了资本市场全内的一层又一层涟漪,引发业内人士热议。

  而这份公告之所以备受关系,全因据该份公告披露称大智慧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张长虹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

  (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

  同时,该公告还透露,张长虹之所以被刑拘是与大智慧在五年前披露的信息有关。

  “信披违规也会被刑拘乃至被判刑?”4月26日,在众多市场人士的朋友圈中,纷纷转发该消息被设问道:五年前的信披问题,而且在2016年证监会也出具了行政处罚结果,缘何几年之后还会被刑拘追责?张长虹涉嫌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到底是个什么罪行?其构成的要件又是什么?是否信披违规都会面临刑法的制裁?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一罪名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时从‘提供虚假财会罪’修订而来,但修订十余年来,该罪名的利用率极低。”4月26日晚间,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何姓律师向叩叩财讯表示,该罪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据叩叩财讯获悉,虽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国内资本市场最终定罪者罕有其者,但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也并非首例。在此之前,华锐风电、江苏琼花(现已更名“鸿达兴业”)、博元投资等三家上市企业的董事长都曾因该罪获刑而身陷囹圄。

  1)什么样的信披违规将被入刑?

  虽然监管层对信披违规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码,但并非所有的涉案者都将被追诉刑责。

  “张长虹之所以被立案追诉刑事责任,主要还是当年大智慧财务造假案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作为时任大智慧董事长的张长虹,在该事件中负有主导责任。”4月26日当日,一位接近于大智慧的知情人士透露称,而该事件也不会对大智慧造成影响。

  五年前的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其2013年年度报告,该年报于2014 年2月28日正式披露。

  据该份年报显示,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 89426.2万元,利润总额?4292.1万元。

  但这份看起来表现优异的年报在一年之后的2015年5月却被证监会以涉嫌违法证券法规定的名义立案调查。

  2016年7月,调查结果出炉,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主要内容显示,大智慧2013年年度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减少应计成本等方式,共计虚增利润1.2亿。

  按此计算,刨去其虚增利润收入,也就是说2013年大智慧不仅未有盈利,反而还亏损近8000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明确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显然大智慧涉嫌触犯了上述条款中的(三)和(七)条。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与一般的单位犯罪不同,本罪实行单罚制,既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上述何姓律师解释道,立法上之所以采用单罚制,主要是基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在部分案件中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被害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势必加重公司、企业的负担,更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何姓律师补充道。

  虽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不对公司进行处罚,但投资者却可以因信披违规造成的投资损失向大智慧公司以及负责审定其年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索赔。

  据大智慧在2019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八十)》显示,截至该公告日,大智慧共收到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786例,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2394.95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

  有关大智慧一案的投资者索赔金额也创下了国内资本市场十年来之最。

  就在两日前的2019年4月25日,还有17起诉大智慧财务造假的索赔案开庭。

  2)他们也曾因此获刑

  正如上文所言,虽然早在2006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便被写入刑法,但十余年来真正因此获刑的案例却屈指可数。

  2010年3月被公案机关立案侦查的江苏琼花董事长于在青案便是近十余年来第一起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案件。

  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间,时任江苏琼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于在青使用江苏琼花公章,以江苏琼花的名义,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4笔担保,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6亿元,占江苏琼花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1.29%。其中,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连续12个月的担保累计金额为1.2亿元,占江苏琼花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5.83%。

  而江苏琼花对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06年年报、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这显然违反了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第(四)条。

  2009年6月24日,于在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在青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于在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且截至2009年12月31日,琼花集团、于在青均通过以股抵债或者用减持股票款方式向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江苏琼花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最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在青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7年5月判决的博远投资董事长余蒂妮案则是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而获刑最重的案例。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博远投资实控人余蒂妮、李某甲夫妇,利用37张从某公司买进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多次虚构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票据置换和支付预付款等交易,并根据相关置换来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记帐,制作博元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致使博元公司披露的2011年至2014年的半年报、年报中虚增资产金额或者虚构利润均达到了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

  2014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博元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移交公安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5月15日对该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同月28日对该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2016年3月21日对该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案发后,被告人余蒂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法院以余蒂妮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判决。

  2017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处的一起有关案件,则可能是资本市场中最为知名的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这也是北京市首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其中主要涉案人被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而该案便是当年赫赫有名的华锐风电虚增利润造假案。

  于2011年1月13日上市的华锐风电,在上市当年便出现了业绩变脸,净利润同比下滑七成,至2013年,华锐风电归属净利润更是由上市当年的5.99亿元下滑至-34.46亿元。

  这一异动引发了监管层的注意。

  面对外界重重质疑,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

  后仅公安机关调查获知,时任华锐风电公司董事长韩俊良在2011年指派时任华锐风电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陶刚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公司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生产管理部等部门虚报数据等方式虚增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58亿余元,占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4.99%。

  有了这些案例在前,张长虹的结局会如何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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