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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陷2亿债务罗生门:核心人物颜华蒸发 该谁买单?

  华昌达(300278)不服判决

  7月12日晚间,华昌达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司收到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判决华昌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罚息(截至2018年7月15日为2012.88万元,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罚息以1.5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0%计算),并向原告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2万元。

  华昌达对这份判决表示不服,并称立即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根据公告,华昌达主张的原因有三。第一,华昌达从未与武汉国创公司签订过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从未向武汉国创公司借款,从未和武汉国创公司有过任何借款意向,所有债务为公司原实控人颜华的私人债务,与公司无关。第二,华昌达认为,武汉国创作为专业的具备国资成分的金融机构,严重违反金融许可规定违规发放贷款。其不具备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但违规放贷。同时,发放两亿元贷款时,未履行任何审查程序,未尽审慎尽职尽责义务,从未向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核实,未按合同要求华昌达提供上市公司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对私刻的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未进行任何基本鉴别和核实。第三,借贷合同上所盖公章为假章。华昌达称,2018年12月12日,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出具四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国创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及与其相关的补充协议、函件等上面加盖的华昌达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不是华昌达公司使用的印章,即上市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印章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提供给中国证券报记者的书面回复,2019年6月11日,颜华在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2座8楼806会议室林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做了《声明》。在声明中,颜华承认向国创公司借款2亿元所签署的借款合同使用伪造的上市公司华昌达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陈泽的私章。华昌达法务人员称,颜华的声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提交至法院。

  华昌达认为,此次债务纠纷系公司原实控人颜华与武汉国创公司相关利益方违法合谋的结果。武汉国创公司以借债权转让的方式,将所谓的债权转让给国创公司的股东天沣天盈公司的关联公司天乾资产管理公司,以天乾公司的名义起诉华昌达公司要求还款,试图将国创公司隐藏起来。

  截至发稿,中国证券报记者未联系到颜华本人,对于此次声明的真实性无法考证。

  不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兼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冠男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刑事和民事可以分别评价。私刻公章确实会构成犯罪。但在民事上,由于颜华借款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而武汉国创公司没有义务辨别公章是否私刻。因此,在此次借款行为中颜华具备“表见代理”的身份,华昌达理应承担此笔借款。

  一笔两亿元的债务纠纷,令华昌达和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国创公司”)诉至法庭。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暂时还没有终止这场纠纷。华昌达再次表示不服判决,并称立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这场闹了两年的罗生门要画上句号似乎没有那么简单。

  华昌达2011年11月上市,其创办人为颜华、罗惠夫妇;武汉国创公司的股东为武汉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天沣天盈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阳逻中扬贸易有限公司。其中,武汉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背后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天沣天盈投资有限公司的背后是当代集团。

  核心人物颜华“蒸发”

  要解开这场2亿元债务罗生门的真相,恐怕首要就是找到核心人物颜华。然而,颜华于2017年债务危机爆发之前就“蒸发”了。

  2017年10月26日,颜华持有的华昌达股权首次遭法院冻结。四天后,其名下所有股权均遭冻结。

  2017年12月7日,武汉国创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颜华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股权。

  但在国创公司提起财产保全之前,颜华就已经离境。根据其前妻罗惠此前接受媒体的采访,颜华离境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

  2017年12月3日,华昌达公告称,颜华已与罗慧在2017年8月9日共同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解除了共同控制华昌达的关系,还将其名下约1.63亿股分割至罗慧名下,自己仅保留1000万股。不过,因分割股份大多处于质押状态,质押关系解除前,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颜华仍为华昌达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此外,颜华通过邮件将其持有的华昌达股票投票权委托给公司二股东石河子德梅柯。工商资料显示,石河子德梅柯第一大股东为华昌达现任董事长陈泽,持股比例为45.1479%。陈泽持有华昌达1.09%股权。

  华昌达称,大股东颜华的个人债务、股权质押冻结情况以及可能的股东变更情况,仅为股东层面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无实际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重要事项仍由公司董事长、总裁陈泽带领下的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决策,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受任何影响。

  据相关人士透露,颜华现在境外,只能偶尔通过邮件联系上,大多时间处于断联状态。

  颜华从一手创办华昌达,并将其打造成“湖北十堰第一股”,再到无止境地质押、借贷,最后留下一堆债务悄然“蒸发”令人唏嘘。华昌达与武汉国创公司两亿元借贷纠纷的罗生门,或许还需要颜华出现才能解开。

  两亿元债务纠纷由来

  追溯这笔2亿元贷款,其发生时间在2016年7月。

  武汉国创公司称,华昌达于2016年7月向其提出了借款申请。经评估,武汉国创公司认为华昌达的借款用途合理,且具有还款能力,遂同意了华昌达的借款申请,并与华昌达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华昌达大股东兼时任董事长颜华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武汉国创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25日,武汉国创公司将借款资金2亿元支付至华昌达账户。

  根据上市公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如果武汉国创公司的资金打到了华昌达公司账户,华昌达理应对此笔借款进行披露。但中国证券报记者翻看华昌达过往公告,并没有发现与此借款相关的任何公告。

  2017年6月,武汉国创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该笔借款于2017年7月24日提前到期。因未按时收到还款,武汉国创公司于2017年10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华昌达和颜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了武汉国创资本的申请,并于2017年11月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7年11月30日,武汉国创公司向法院提起了针对借款人华昌达和保证人颜华的诉讼。

  武汉国创公司称,在此期间,华昌达法定代表人陈泽及颜华积极与武汉国创公司商议还款事宜,并于2017年10月-11月期间归还了部分欠款。

  根据武汉国创公司的说法,颜华在2017年委托第三方向武汉国创公司还款1000万元;2017年11月,西藏新东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国创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西藏新东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均为陈泽,且陈泽已口头通知武汉国创公司其已代华昌达还款5000万元。

  追溯过往公告,华昌达对于时任董事长陈泽代华昌达还款5000万元一事未进行任何披露。同时,武汉市中院于2017年11月2日便裁定武汉国创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而华昌达直到2017年12月5日才披露。

  针对陈泽代付5000万元还款一事,根据华昌达提供的书面回复,陈泽是以西藏新东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国创公司代颜华还款,还款时陈泽一直以为是颜华向国创的个人借款。

  2017年12月27日,武汉国创公司将此笔借款的债权转让予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16日,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华昌达应偿还此笔借款。华昌达因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7月12日发布相关公告。

  印章是否为伪造

  针对华昌达的说法,武汉国创公司7月13日发布声明称华昌达的公告内容严重歪曲事实。

  武汉国创公司指出,2亿元是颜华代表华昌达向武汉国创公司的借款。2亿元的借款资金是华昌达公司账户收取的,同时华昌达在收到2亿元借款后并未提出异议,未向武汉国创公司进行查询。华昌达现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认可颜华负责华昌达的对外融资事项。借款发生时,颜华为华昌达大股东兼实控人,借款合同是以华昌达公司名义签的。同时,颜华持有公司公章,并在华昌达公司某一关联公司处加盖了公司公章。

  同时,武汉国创公司对华昌达公告中提出的合同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为假公章表示不认同。武汉国创公司表示,虽涉案合同上的印章印文与鉴定样本上的印章印文不一致,但并非华昌达所称的“伪造”。

  (2019)鄂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也不认同公章是“伪造”一说。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虽认定上述合同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华昌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印章并不一致,但该鉴定机构还特别说明即便是两枚备案印章印模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并非同一印章所盖。鉴于华昌达公司所使用公章并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形,故不能仅凭与备案公章不符即认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所加盖华昌达公司公章系伪造”。

  基于此,武汉国创公司认为,华昌达7月1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已构成对公司的严重侵权和恶意诽谤,其将保留向华昌达及其法定代表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针对华昌达收到2亿元借款后没有提出疑议一事,华昌达提供的书面回复显示,颜华作为华昌达的股东,长期以来和华昌达公司有关联债权债务,即股东对公司有借款行为,且在相关年报中有相关披露。2016年,武汉国创公司将2亿元转入公司账户,之后公司分五笔全部转入颜华的个人账户。得知被起诉后,公司曾向颜华了解情况。据颜华说,考虑到其个人名义直接融资较为困难,在与武汉国创公司的交流中,其假借公司名义与武汉国创公司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公司入账环节,其又将该借款安排成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借款,并委托由武汉国创公司向华昌达代付,从而造成了武汉国创公司方面认为是华昌达的借款,而华昌达方面则认为是颜华个人委托武汉国创公司向华昌达代付的短期过桥借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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