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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政法委书记的权力溢出效应(图)

特约记者 徐维维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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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 徐维维 上海报道

  10月15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黄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设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人民币,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汪建设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院审理认定,1987年至2012年间,汪建设利用其担任安徽黟县城建局局长、休宁县委书记、黄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亲属收受共计56人提供的财物,合计人民币506.3317万元、美元1.31万元、欧元0.5万元、港币1.655万元。案发后,汪建设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15万元及位于上海市的住房一套。

  副厅级官员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热潮中并不起眼。但汪建设案卷宗显示,在司法领域之外,汪还帮助他人办理了经济、人事、交通乃至教育等诸多领域的事项。尽管其早期任职履历政界关系丰富,部分被认定的受贿款源自红白喜事,但其政法岗位上的影响力仍然溢出明显。

  同时,辩方律师则提出,汪建设任职政法委书记期间负责信访、维稳等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行贿人是汪在处理拆迁等导致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与之结识的。“即便这些行贿人不向汪建设行贿,汪建设也有处理这些上访事件的工作职责。”有些行贿人事前与汪建设并无任何交往。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认为,对于权力交织、权力互换的腐败,只要有高度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们就可以发现隐藏在貌似无关联现象背后的权力交易。

  权力外溢:多数帮助超职务范围

  现年57岁的汪建设是安徽黟县人,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哲学系,曾任安徽黟县城建局局长、宣传部副部长、副县长,休宁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黄山市屯溪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山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

  起诉书显示,从1987年至2012年间,汪建设收受贿赂的时间段大多为其妻弟去世、母亲生病去世、妻子生病、女儿过生日及结婚、逢年过节时。在检察机关认定的56起受贿事实中,处于上述时间段的达43起。

  受贿物品除了人民币和外币外,还有住房、轿车、购物卡、“帝舵”手表、虫草、范曾字画、鱼形玉挂件等等。

  实际上,汪建设除了在行政执法上受行贿人请托,对相关人涉及受贿、赌博、聚众斗殴和交通肇事等案件从轻处理,或相关人被绑架案快速侦破提供帮助之外,56位行贿人中有43人及其公司、亲属得到过汪建设在经济、人事、交通乃至教育等明显在政法委书记职务范围外领域的帮助。

  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土地房产和工程项目领域。汪建设共为24人及其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审批开发建设施工、土地征迁、厂房使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工程供电等事项上提供过帮助。56位行贿人中有近一半是开发商。

  在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方面汪建设也会受托“关照”。汪建设在担任政法委书记期间曾为黄山华翔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山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项目的消防验收提供帮助。

  他还在人事安排上为行贿人的亲属提供帮助。自2001年汪建设担任黄山市屯溪区区委书记开始,他共帮助9人的亲属安排工作编制或职务升迁调整。

  此外,他还帮助过程某某取得皖J99999车牌、为李某取得皖J56666车牌,帮助会所和酒店取得棋牌室营业许可,为黄山市歙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案件提供过帮助。

  汪建设虽为副厅级官员,但其影响力已经和其他权力有效交易。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同样以受贿论处。

  法律学者汤啸天对本报记者表示,权力不仅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而且,单项的某一个方面权力掌控者都会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感到,单一的权力难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畅行无阻,于是,不同领域之间的权力交织、权力互助、权力互换必然出现。

  “我们提出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不是简单地对权力运行范围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防止以"以权易权"为主要特征的权力交易。”他称。

  挪用公款罪并未认定

  此前在起诉书中,公诉人认为汪建设还涉及挪用公款罪,但15日法院对此并未给予认定,并对汪的坦白供述和上缴赃款等认罪行为认定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承接天都花园小区3#楼工程。其间,顺兴公司向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提出借款要求。房管局向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答复房管局内只有项目资本金,必须经过市领导同意才能使用。

  当年10月30日,毕某到时任黄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汪建设办公室说明此事,请其帮忙。汪建设利用职务便利,在顺兴公司向黄山市房管局请求借款200万元的报告上签批意见,请该局从项目资本金中借给该公司200万元,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送给汪建设20万元。

  法院认为,以上事实清楚,但公诉认为汪建设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故对汪建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汪建设的辩护律师告诉本报记者,200万元其实不能认定为是政法委的公款。据介绍,黄山市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发商如想承包,需要向房管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等工程结束之后再退回给开发商。

  他称,顺兴公司在工程还没完成之前,就已发不出民工工资,民工为此闹事,于是毕某就找到房管局想把保证金借点出来解燃眉之急。房管局要求开发商找分管的市领导签字,但当时该领导不在黄山,无法签字,毕某于是就找到相识的汪建设。

  “这钱不是公家的钱,所有权不在公家那里,所以不能认定为公款。”该辩护律师称。

  法院还认为,汪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则拒绝就本案向本报记者置评。

  据辩护律师介绍,汪建设案发自匿名举报,但具体情况不得而知。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3月9日,汪建设在前往黄山某县途中被带走调查。

  去年8月24日,汪建设因涉嫌受贿罪,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去年12月8日,安徽省纪委披露,汪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今年5月14日,该案在蚌埠市中院受审。今年7月10日,经安徽省纪委研究、安徽省委批准,汪建设被开除党籍。

  安徽《新安晚报》曾报道,5月庭审时,汪建设在法庭最后陈述中称,作为一名40多年的老党员,自己感到遗憾和忏悔,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他当庭深表歉意。鉴于自己主动交代了一些问题,他也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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