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来自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长城证券(002939.SZ)研究所原所长区志航与泰信基金原基金经理袁某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涉嫌利用券商和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进行趋同交易2.81亿元,非法获利324万元。二审判决中,因犯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两人双双被判入刑。
值得一提的是,今日收盘,长城证券报收16.53元/股,下跌2.25%。
就在不久前,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长城证券评级为BBB,相较于2018年的评级A下降1级。根据长城证券半年报,公司半年度营业收入17.39亿元,同比增加25.87%,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7亿元,同比增加59.17%。但长城证券上半年未保荐IPO企业过会,也未保荐企业登陆科创板。
两年前新闻今成真
这也证实了两年前市场传出的“区志航被抓”传闻。让我们来一起还原这起事件的经过。
2017年8月15日,袁某、区志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月,长城证券正在筹划IPO事项,升任研究所所长的区志航被抓一度给长城证券的IPO之路蒙上阴影。
2018年7月,区志航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审,当年9月5日,上海一中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审认定,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担任深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公司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被告人袁某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泰信先行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
综合上述情节,上海一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区志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对区志航维持原判,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综合考虑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
今年8月29日,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二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院予以确认。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本案审理中,该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袁某及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的定罪量刑应当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成交额高达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万余元,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上诉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相应钱款等情节,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上诉人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两任所长均被罚
令人感到颇为震惊的是,长城证券的另一任研究所所长黄钦来也曾因为违规炒股倍证监会处罚。
2017年9月1日,证监会对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进行处罚。证监会表示,在任职期间内,黄钦来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约10,893.1万元,盈利约363.5万元。
而黄钦来本人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
证监会表示,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约363.5万元,并处以约1,090.7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区志航毕业于中山大学,自2001年从业以来,分别在东莞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创证券、长城证券担任分析师。加入长城证券后,区志航先是担任所长助理,负责纺织服装行业和中小市值研究;随后又担任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在2013年,区志航担任华创证券纺织服装行业首席分析师时获得新财富第四名,多次入围新财富榜单。
袁某为理学硕士,2007年5月加入泰信基金,先后担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理财顾问部研究员、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经理助理,自2012年3月起担任先行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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