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开盘报2862.33,涨幅0.03%
深证成指开盘报8741.83,涨幅-0.05%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1450.10,涨幅-0.07%
金洲管道股票(股票代码:002443)开盘价为7.61,开盘涨幅-2.44%,昨日收盘价7.80。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39.61亿,流通值39.61亿,成交量17.06万手,成交金额129.83万元,换手率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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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司最新公告:《金洲管道: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085 号
致: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洲管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
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浙
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浙
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浙
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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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 388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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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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