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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利(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官网截图)
近日,证监会发布有关雅利(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吕沈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雅利资产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在2015年9月10日尾盘阶段,吕沈强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中发科技(600520,股吧)”,导致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7.9%;成交1,814,25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9.48%。吕沈强的拉抬行为影响了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证监会认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雅利资产操纵“中发科技”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沈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15年9月10日14:57:32-14:59:55,耀汇金2期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分5笔申买“中发科技”209万股,占市场申买量的86.36%,成交1,814,25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9.48%,成交金额26,780,265.29元,买入均价14.76元/股,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7.9%,当天收盘价为14.83元/股,全天股价涨幅为4.29%,当天上证指数涨幅为-1.39%。
拉抬后一个交易日9月11日,“中发科技”开盘价14.79元/股,开盘涨幅为-0.27%,14:18:18-14:32:46,耀汇金2期分35笔卖出“中发科技”754,771股,成交金额10,755,045.4元,成交均价14.25元/股,亏损54,157.37元。
证监会认为,雅利资产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中发科技”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吕沈强。
值得注意的是,在听证会上,吕沈强提出申辩意见:1.公司交易“中发科技”属正常股票交易行为,主观上没有通过交易行为欺诈其他投资者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股价或交易量的异常或形成虚拟水平的操纵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另外,盈亏计算存在错误。2.吕沈强提出其作为雅利资产的董事长,不应当基于其职务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在履职过程中没有操纵市场的意图和行为。请求不予处罚。
不过,证监会经复核认为,第一,在2015年9月10日尾盘阶段,吕沈强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中发科技”,拉抬行为明显,导致期间股票最大涨幅为7.9%;成交1,814,25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89.48%。当事人的拉抬行为影响了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第二,结合本案操纵时点、操纵手法、卖出时点,本案盈亏计算并无不妥。第三,吕沈强负责耀汇金2期的交易决策,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雅利资产操纵“中发科技”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沈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决定书显示,雅利资产恶意抬升“中发科技”价格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雅利资产董事长吕沈强挪用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耀汇金1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期(以下简称“耀汇金2期”)账户2678万资金。
资料显示,雅利资产于2012年12月13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法定代表人吕沈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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