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刑事裁定书显示,原系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党组成员,西城区副巡视员(副局级),曾任北京市西城城建开发集团、北京天恒置业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侯九义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受贿586.86万元被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受贿586.86万元:入股公司以股权收益受贿500万元,86.86万用于买别墅
2001年至2004年间,侯九义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西城城建开发集团、北京天恒置业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市西城城建开发集团下属西城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开公司)改制过程中,及天恒置业集团下属的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山天家园别墅项目的过程中,通过与孙某1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仕源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伟业公司)、北京市中兴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怡和公司)签订顾问协议书,分别支付仕源伟业公司顾问费150万元,支付中兴怡和公司咨询费119.98万元。为表示感谢,孙某1向侯九义指定的中山市睿兴工贸有限公司汇款86.86万元,用于侯九义购买广州珠江花园龙映居迎江2街7号别墅。
2001年至2004年间,侯九义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西城城建开发集团、北京天恒置业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余某任职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投公司)、北京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房开公司)在北京投资大厦项目、官园危改小区D区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中提供帮助。
2003年4月,余某指示其控制的北京融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代能源房开公司向侯九义提供的广州市睿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睿兴公司)转款100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余某所控制的北京国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建业公司),持有国兴建业公司20%的股份,侯九义及广州睿兴公司均未参与国兴建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6年10月,经侯九义与余某商定,将广州睿兴公司持有的国兴建业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余某控制的北京国兴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南华公司),国兴南华公司支付股价转让款1500万元,其中的1000万元由广州睿兴公司转至能源房开公司,能源房开公司再转至融达公司,归还当初的投资款;剩余500万元被侯九义以收购股权溢价款的形式予以收受,存放于广州睿兴公司账上。
2016年11月,侯九义经电话通知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款586.86万元已扣押在案。
为此,法院一审以涉嫌受贿罪把侯九义绳之以法。
高院:维持原判10年,罚款50万
然而,侯九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500万元的事实及依据的证言均不属实,其只介绍徐某入股余某控制的公司, 对500万元股权溢价款不具有控制权;在接到纪委向其了解他人问题的电话通知后,其主动前往并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侯九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侯九义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侯九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和相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最终,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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